72家房产企业共签“投名状” 不知结盟能走多远
“坚决不降价,如果降价一定为市民补偿差价。” 11月14日,沈阳72家房地产公司联合作出承诺,销售的商品房一旦出现房价下跌,他们将掏腰包给房屋业主提供补偿。
在行业下行趋势明显、观望浓烈的情况下,地产公司形成如是攻守同盟的结果和慷慨激昂、信誓旦旦的承诺,让人想起了电影《投名状》中,庞、赵、姜三人焚香结义签下投名状,誓同生死的场景。
房产商通过的“不降价联盟”或称“补差价联盟”,向消费者传出了一个强硬的信号,即房价不会下跌。通过补偿差价让观望的购房者吃下“定心丸”,房产购买之后不会缩水。“不降价联盟”更想表明,房产商是紧密团结的,绝对不是一个人在战斗,也绝不会降价,至于买房,你们爱买就买,不买拉倒。
类似的“不降价联盟”在中国已经是屡见不鲜,从几年前蔓延在全国的彩电到去年的方便面价格联盟,即便在昆明这样的边疆城市,几年前的酒店住宿价格,到前不久的民用液化气价格联盟。联盟之初,无不是慷慨激昂,同进同退;不到半年,所谓的联盟,无不土崩瓦解,毁于一旦!
实际上,在面对销售状况并不乐观的时候,即便是各家开发商结成了利益联盟,却依然会打着自己的“小算盘”。毕竟,各方对资金的要求在年底都到了最后的极限,如果通过利益联盟不能带来立竿见影的销售回款,不少开发商都会打着不降价的幌子,行明折暗降之实。
这倒映衬了电影《投名状》的主题:所谓兄弟,在这个时候不过是用来利用的罢了。因为,在利益之上构筑的所谓价格攻守联盟,在利益无法得尝所愿的情况下,肯定会出现《投名状》中的情节,“兄弟”最不可靠!
沈阳楼市不降价联盟,归根到底还是开发商对于楼市前景的不乐观以及对高房价的依依不舍所造成的畸形产物,折射出开发商不愿放弃楼市暴利的贪婪心态。
且不说不降价联盟有违《反垄断法》和《价格法》相关条款,单就其行为而言,本身就是逆市场大势而行。对于当前的楼市,降价肯定是购房者认为的一个必然趋势,但是不论是升是降,对于已经形成的不降价联盟而言,能不能激活已经处于冰冻期的市场答案显而易见,逆市而为最终就自我淘汰。
联盟的基础,应该建立在共同的目标追求和彼此心无杂念的基础之上。因此,三人结义的最终宿命,虽然出现了《投名状》中的兄弟反目、自相残杀,但也萌生了“桃园结义”那样的千古佳话。
分别或许就在于,刘、关、张不仅情同手足,目标始终如一,而且彼此之间没有利益冲突;而庞、赵、姜三人虽然签下生死投名状,但在前往成功目标行进的过程中,兄弟逐渐成为了获取利益和晋身豪门的“绊脚石”,成为只可共苦、不可同甘的典型。
人数越少,联盟的基础也就相对越牢固。“桃园结义”和水浒梁山泊的聚散而终,就足以说明这点。72家开发商的所谓联盟,相比108位因道义而聚集在一起的好汉们,结局相信好不了那里去!
万科是行业内最早的叛逃者,但也是最先上岸的胜利者。能够在暴利面前先知先觉殊为不易,更难得的是万科对于大势的判断是如此的准确。其实,即便是后知后觉,在目前大势所趋的情况下,通过一定的降价策略来实现销售战略的达成,无疑也是一个值得选择的尝试。
所谓识时务者为俊杰,在中央利好政策不断出台的情况下,房地产企业此刻仍然需要通过降价来迎合市场,快跑自救总比死撑而亡更加符合利益的选择。
随着房地产市场黄金十年的终结,一个有关房地产暴利的时代也将就此终结。中央明确提出在未来三年投资9000亿元用于保障房建设,必将拉低商品房的市场价格,房价的逐步回落只是时间问题。开发商如果不遵循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律,刻意的保护高房价,只能是饮鸩止渴,最终受伤的,依然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
对于楼市价格联盟而言,对房价的干预只能得到一时的快感,对提振楼市的整体信心并不能起到太大的触动作用,因为在市场趋势呈现一边倒的局面之下,购房者的投票权依旧来自于对房价下降的预期
沈阳房价联盟是赤裸裸的涉嫌价格操纵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干什么去了?
日前媒体报道,沈阳72家房地产公司在沈阳市房地产开发协会组织下,联合做出不降价、如果降价一定补偿差价的承诺,构成所谓的价格联盟。
我们暂且不从道义上去评判价格承诺,个体的企业如果敢这样做,自己去承担相关的后果,也无可厚非。但如果一群企业合起来这么做,从法律上来说,就是完全违法的事情。直接违反《反垄断法》中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不得通过协议来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二章 垄断协议 第十三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
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第十六条 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 ”
除了参与价格联盟有关房地产公司,作为行业协会的沈阳市房地产开发协会也涉嫌违反了第16条规定,必须首先给予严厉惩处。
市场经济要实现效率,一个根本的前提是有竞争性的厂商一定是在真实地竞争,他们之间绝对不得就商品的价格做任何公开或隐形的协商、讨论、串谋。只有这样才能让消费者不是面对一个串谋好的、构成事实市场垄断地位的“厂商集体”而无从选择,才能真正通过价格竞争这只“看不见的手”来对企业优胜劣汰,实现生产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社会福利的最大化。这也是各国反垄断法都第一位要做到的事情。这个道理跟去年轰动一时的方便面价格联盟事件从道理上完全一样,法律事实也一样很清楚,已经这么赤裸裸了,为什么有关价格监察部门对方便面价格联盟反应地很快,对房价联盟却坐视不管、无动于衷?难道开发商们真的是各级政府的最大宠儿,以至于可以无法无天了?
而且从有72家房地产企业都被召集在一起这个事实来看,很难相信是某个企业所为,即使行业协会也没有这么大能量,不得不让人怀疑幕后的推动者就是沈阳地方政府本身。要么是地方政府素质太差,连价格联盟是违法行为都不知道,要么是利益熏心,知法犯法,视法律于无物。无论哪一点,《反垄断法》做不做数,这个考验就摆在有关反垄断部门面前了


